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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供卵医院排队多长时间 重庆生育“三孩”申请条件: ‘彩超图怎么看男孩

来源:未知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3-06-07 09:24   点击:2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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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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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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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胎儿生男生女限制

第三十六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严禁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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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施行非生男生女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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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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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重庆市妇幼保健院

(1)费用:平均5-8万元左右,其中第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少,第三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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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院试管婴儿的情况:1997年中国西部第一例试管婴儿诞生,2009年中国西部第一例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后试管婴儿诞生,为第三代试管婴儿。到2021年,试管婴儿移植周期17021个(居中国西部第一)。

第二,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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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院试管婴儿:经省卫健委批准,已开展常规IVF-ET(第一代试管婴儿)、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第二代试管婴儿)、植入前胚胎基因诊断(第三代试管婴儿)。同时,在女性不孕症及相关疾病的诊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第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费用:平均3-5万元左右,其中第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少,第三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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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院试管婴儿:生殖健康与不孕不育专科(原辅助生殖中心)成立于1997年。1999年4月成功完成第一例试管婴儿,2002年2月第一例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胚胎移植,2002年6月第一例多胎妊娠减胎,2003年10月第一例冷冻胚胎移植,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尚未开展。

第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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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功率:居国内先进水平,受患者年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多种因素影响。

(3)医院试管婴儿:常规IVF-ET(第一代试管婴儿)和ICSI(第二代试管婴儿)由省卫健委审批。

第五,重庆北部妇产医院

(1)费用:平均3-5万元左右,其中第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少,第三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多。

(2)成功率:居国内先进水平,受患者年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多种因素影响。

(3)医院试管婴儿:常规IVF-ET(第一代试管婴儿)和ICSI(第二代试管婴儿)由省卫健委审批。

第六,陆军特色医学中心

(1)费用:平均3-5万元左右,其中第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少,第三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多。

(2)成功率:居国内先进水平,受患者年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多种因素影响。

(3)医院试管婴儿:常规IVF-ET(第一代试管婴儿)和ICSI(第二代试管婴儿)由省卫健委审批。

第七,陆军军医大学新桥医院

(1)费用:平均3-5万元左右,其中第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少,第三代试管婴儿费用较多。

(2)成功率:居国内先进水平,受患者年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多种因素影响。

(3)医院试管婴儿:常规IVF-ET(第一代试管婴儿)和ICSI(第二代试管婴儿)由省卫健委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医院中,只有陆军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和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可以开展第三代试管技术,所以有遗传病或染色体异常的家庭只能去这两家医院做供卵的第三代试管。

重庆不孕不育家庭做试管是个不错的选择。重庆的鸡蛋很难筛选出更多的试管。建议在筛选医院的时候,可以参考医院的医疗环境,医生的专业水平,整体服务水平。当然,最好参考一些患者的真实评价。

在用试管筛选医院时,参考患者的真实评价和成功经验是有价值的。为了方便大家更快的筛选出心仪的医院,下面是一些网友在重庆制作供卵试管的真实经历:

梦中花落:西南医院20年试管移植,第一次和第二次移植因为卵子质量不好失败,第四次移植还是不成功。当时国内的卵源等不及了,就去俄罗斯做了一个供卵试管,前后差不多花了30万才怀上孩子。

温柔也留了下来:19年,我出了车祸,双侧输卵管被切除,车祸后第二年就和现在的老公结婚了。当时我们有一个新桥医院做的试管,但是因为我的卵子质量不好,我申请了卵子捐赠。因为新桥医院一直等不到卵源,她去西南医院做了试管,花了近15万,直到怀孕成功。

小贴士:

就是有网友分享自己在重庆做供卵试管的经验。根据网友的经验,重庆做供卵试管唯一的困难就是没有合适的卵源,等待卵源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女性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照顾好自己的身体。

重庆生育“三孩”申请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孩子的夫妇,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另一个孩子:

(1)市,区(县)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一,二名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

(2)一个或两个孩子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但是,经过医疗干预,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识别和培育正常婴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可以申请另一个孩子,但再婚夫妇除外:

(1)再婚前,双方共有一个孩子,再婚后,他们共有一个孩子;

(2)再婚前,双方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再婚后他们没有孩子。

如果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另一个孩子。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规定了重庆市三个孩子出生的条件

从上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可以看出,重庆居民为要有三个孩子,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1:一个已经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一个或者两个孩子不能成长为一个劳动力队伍可以申请三个孩子;

条件2:再婚夫妇再婚只生一个孩子,婚姻之后,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出生或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出生。但是,如果您在再婚后没有分娩,您可以申请三个孩子的孩子。

为避免夫妻再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规定了限制,即再婚夫妇除外。如果一对夫妇在离婚前有孩子,那么再婚后,生一个,如果其中一个孩子离婚后有孩子,如果再婚,则不能生孩子。

网友经历

今天来说说试管移植的事,经历了前期的各项检查、促排、取卵,移植无疑是最期待也是最忐忑的一步了。移植前,我们也可以做一些准备,来提高成功率。接下来,我就来和大家分享我的移植经验。
本人一共移植两次,第二次方才成功。有了第一次失败的经历后,第二次做出了很多调整。

✅泡脚
移植前,可以坚持天天泡脚,促进血液循环,移植后就不要泡了,水要放多点,没过小腿,泡30分钟左右,直到移植前一晚。

✅饮食
可以多吃一些含蛋白质高的食物,比如鸡、鸭、鱼、虾、鸡蛋、豆浆、牛奶等。生冷辛辣刺激的食物要少吃,冰棍冰激凌之类的尽量不要吃。为了宝宝,忍一下吧。很多姐妹都说吃黑豆浆和榴莲可以增长内膜,吃苹果可以减内膜,不妨试试看。
✅运动
刚开始不适合剧烈运动,可以先从瑜伽,散步,慢跑开始,如果一开始就大量运动,会坚持不下来的,身体也不一定承受得起。我比较推荐瑜伽,还可以改善形体,并且舒缓心情;另外,夫妻双方千万不要熬夜!不要熬夜!不要熬夜!
✅心情
这一点应该是最重要的!保持心情愉快,起码也要做到心情平静,不要太紧张,总是想结果,患得患失,移植后等到第12天再测,很多姐妹移植后第6天就开始测,接下来的日子都焦虑的不行,影响着床。我第一次就是太紧张了,从第6天就开始测,连续的几天白板让心情low到了谷底。
✅保健品
关于这个话题,我不是很有发言权。很多试管姐妹,医生都有开DHEA和辅酶Q10,这两种都是保养卵巢的,算是试管常见的保健品了。整个试管期间,我就在促排前吃了两瓶红妥运,主要是为了调理卵子质量。移植前就没吃过任何保健品,对于保健品,大家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要排斥,也不要盲目购买,不是吃的越多越好的,要针对自身情况购买。
希望对有需要的姐妹有帮助,更多问题,评论区见!




温馨提示

重庆千佛山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拥有一流的医疗设备和专业的医疗团队。该院提供的试管婴儿技术需要供卵,因此该院也有供卵做试管的服务。

同时,重庆千佛山医院也招募助孕人员,为不孕不育夫妻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总结:

以上三家医院都提供供卵做试管的服务,并且都招募助孕人员。不过,选择医院时除了考虑医院提供的服务外,还要考虑医院的综合实力、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等方面,选择一家专业的医院才能让自己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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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贝依的价格并不算便宜,为了避免药液被浪费以及让其药效发挥到最佳,大家在注射前,先咨询相关医生,对注射贝依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解,这样才能更好、更安全的使用贝依来进行促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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